201.党员教育要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202.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
203.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204.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05.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206.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207.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208.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
209.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210.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211.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
212.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213.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214.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215.对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216.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
217.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218.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219.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220.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责编:马菀倬
来源: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